
“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为有效落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与香港学者协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简称“香江学者计划”)协议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共同制定本细则。
二、申报工作
。ㄒ唬┥瓯ㄌ跫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品学兼优;
3.具备良好的英语能力;
4.从事研究领域:初期主要范围为基础研究、生物医学、信息技术、农业、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及部分社会科学领域,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
5.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
。ǘ)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原则。具体程序:
1.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在港征集参与“香江学者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导师及项目并提供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双方确认后分别在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tdoctor.org.cn)和港方的“计划”专网(www.hkscholars.org)发布。
2.符合条件的内地申请人向其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3.接受申请的内地单位初审申报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三、遴选工作
遴选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程序: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组建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的“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学科进行分组,送“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将初选人员名单通知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并通知初选人员与港方合作导师联系。
4.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港方导师和培养单位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上报香港学者协会拟定“计划”终选人员名单;同时将结果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港方拟定的“计划”终选人员名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定通过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香港学者协会和内地有关单位。
四、人员管理
。ㄒ唬凹苹被褡手嗽毙朐诮拥饺┦亢蠊芪岚旃蚁路⒌闹昭⊥ㄖ6个月内赴港报到,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ǘ)内地派出单位(即推荐单位,下同)负责在“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在内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在其在港研究期间保管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承担转拨内地资助经费、签署协议、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处理等工作。
。ㄈ└鄯脚嘌ノ桓涸鹩搿凹苹被褡手嗽鼻┦鹦,依照协议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落实“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经费、协助购买医疗保险等事宜。
。ㄋ模└鄯脚嘌ノ挥Π茨甓榷浴凹苹被褡手嗽苯锌己,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表(附1)。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与港方培养单位所签协议的人员,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提交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报告,京港学术交流中心确认后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据此向内地派出单位下发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通知,并在其回内地后按照退站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ㄎ澹凹苹被褡手嗽苯崾芯抗ぷ餍胱聪钅垦芯勘ǜ。在其结束研究工作后,港方培养单位需将其考核表和项目研究报告一并提交给内地派出单位。
。└鄯脚嘌ノ辉凇凹苹被褡手嗽毖芯抗ぷ鹘崾,为其出具研究工作结束的证明。“计划”获资助人员须持该证明在2个月内回内地派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ㄆ撸凹苹被褡手嗽毙朐谘芯抗ぷ鹘崾蠡啬诘毓ぷ2年。
。ò耍┤缫蛳钅克,“计划”获资助人员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ň牛凹苹被褡手嗽痹诟垩芯科诩湟话悴坏帽涓芯炕购秃献鞯际。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征得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书面同意,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
。ㄊ凹苹被褡手嗽痹诟垩芯科诩涞目蒲谐晒ψ魑诘毓ぷ鞯ノ蛔ㄒ导际踔拔衿溉蔚囊谰。
五、资助经费
。ㄒ唬└鄯桨丛轮Ц丁凹苹被褡手嗽钡木,每人24个月30万港币。
。ǘ)内地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24个月30万元人民币,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次性拨付内地派出单位。其中,2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由内地派出单位支付给“计划”获资助人员;1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科研补助及往返旅费,由“计划”获资助人员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派出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
。ㄈ凹苹被褡手嗽比缬信渑己妥优惆,其安置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ㄋ模凹苹毖悠诜延冒疵咳嗣磕30万港币的标准全额由港方提供。
六、违约追偿
。ㄒ唬凹苹被褡手嗽笔敌小靶榕沙,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ǘ)“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应与内地派出单位和港方培养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书(附2),并向内地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ㄈ凹苹被褡手嗽蔽丛谘芯抗ぷ鹘崾2个月内返回内地派出单位或未在内地工作2年视为违约,须按照与派出单位签定的协议向派出单位交纳违约金。
。ㄋ模凹苹被褡手嗽庇敫鄯脚嘌ノ恢涞奈ピ荚鹑斡筛鄯桨凑沼泄匦樽肪。
七、成果管理
。ㄒ唬凹苹被褡手嗽痹诟鄞邮孪钅垦芯啃纬傻闹恫ǖ墓槭、使用和转移按照港方培养单位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
。ǘ)“计划”获资助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科研成果、研究项目时,港方培养单位应作为第一单位;并需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香江学者计划资助’”。
八、议事机制
“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内地与港方管理部门轮流承办。会议交流、总结当年“计划”执行的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决议作为“计划”有关协议的补充。
九、附则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